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0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本院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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