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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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因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預備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8日至97年2月27日│97年1月8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59、5254號│97年度偵字第28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161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161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5日│97年12月16日│├────────┼─────────────┼─────────────┤│附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718號│屏東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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