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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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
3、應受扶養人 魏熏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債務人配偶 魏溫良 95、96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7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5、債務人最新重大傷病卡或相關證明影本。
6、罹患系統性紅斑性狼瘡雖需長期服藥並控制病情,惟若經適當治療,病情能夠控制和穩定,不致喪失工作能力。債務人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有無工作能力,或不出外工作之正當事由。
7、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金額,債務人於聲請狀中陳述全由其配偶支出。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實際支出,實際支出金額及資金來源,若未實際支出,不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