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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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63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毀損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是受害者,已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26號(94年度易緝字第29號)、92年度易字第2402號(94年度易緝字第30號)向法務部提出告訴及要求國家賠償,該案件並已移轉至司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1月26日以92年度偵字第21148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02號案件審理。因傳拘無著逃匿,原審法院於93年4月20日通緝,93年4月29日被告遭逮捕後予以羈押,93年5月27日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其後因被告傳拘未到逃匿,再度遭原審法院於93年7月16日通緝,被告復經逮捕到案,由原審法院於94年2月10日諭知以新台幣(下同)1萬2千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原審法院嗣以94年度易緝字第30號案件審理,惟被告再因傳拘無著逃匿經三度於94年4月26日通緝,並裁定沒入保證金,被告迄今通緝仍未歸案,經核閱卷宗無訛。是該保證金既已裁定沒入,自不得請求發還(被告如爭執保證金應否發還,為該沒入保證金裁定程序所能救濟,非本案所能審酌),被告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不合,抗告意旨所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