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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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高源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高源義前 於民國(以下同)94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4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08,350元,及自10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7%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