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3號聲請人大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志 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7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12月2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大仁企業有│臺灣銀行土│102年7月│40,000元│AG0000000││││限公司(負│城分行│30日││││││責人陳秀蘭││││││││)││││││├──┴─────┴─────┴─────┴─────┴─────┴──┤│備註:聲請人之負責人原係陳秀蘭,現已變更為林坤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