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上午十點四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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