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鉅英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應為送
被 告 丁○○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明細、授信約定書及基準利率歷史
紀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