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76、2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中所載證據刪除:「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影本」(查未見於卷),另增列:「催收紀錄歷史資料查
詢6張」證據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