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17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17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及消費性商品貸款代
償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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