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4行修正為:「晚20時許
,酒後駕駛...」;另證據部分,增列:證人 吳正旭 之警
詢筆錄、證人 吳淑珍 之警詢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12
張等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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