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其鋒
       郭胤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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