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6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5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69號),判處罰金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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