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雲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7年4月2日至97年5月19日期間是位於新竹
市○○路○○○號精緻快餐店的負責人。97年5月1日至97
年5月15日期間被告向原告購買價金計新台幣(下同)22
390元的免洗餐具、調味料、南北雜貨、清潔用品等物品
,迄今未付款。
2為此請求被告給付22390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列印時
間98年9月18日之商業登記抄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390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