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調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請求相對人清償
借款,而該借據契約書第30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
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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