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3日將其收押,嗣於97年9月3日、97年11月3日及98年1月3日接續裁定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