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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