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192號聲請人豐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豐鑫交通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事項為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