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己○○被告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王駿騰 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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