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受理後(108年度訴字第2號)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前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吳信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吳信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6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5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9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
5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7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8年1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1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霧化,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列管人口,且多次未到場接受尿液檢驗,經警方於107年3月
1日18時許將其拘提到案,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信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5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9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接受觀察勒戒處遇程序後,未及1年即又犯
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本院論罪科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查,竟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並無戒絕毒癮之決心,其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自應給予相應期間之徒刑,以加強其矯治自己施用毒品行為之決心,復審酌被告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於社會治安亦存在不容輕忽之負面影響,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係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受僱於搬家公司擔任助理,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暨所述家庭生活狀況,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能勇於面對自己之非行,可認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婉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