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488號債權人 陳淑貞 即來來五金行債務人 黃琨志 即台灣北海海鮮餐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