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李環合 相對人 康邦任 相對人 康郁昌 相對人 康春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張水銀 於民國104年7月8日、106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00,000元、200,000元,並以債務人張水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7月9日、106年3月2日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張水銀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又本件債務人張水銀於民國106年6月4日死亡,由其子女即相對人康邦任、康郁昌、康春菊共同繼承,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內湖││732││371│康邦任、康郁昌││││││││││、 康春菊公 同共││││││││││有1000分之7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鋼筋混凝土造│三層:66.88│陽台:7.32│康邦任、││││內湖段732地號│5層樓房│合計:66.88││康郁昌、│││51├───────────────┤│││康春菊公││││青峰街20巷9弄11號三樓││││同共有1││││││││分之1│├─┴──┴───────────────┴──────┴───────┴─────┴────┤│備註:共有部分:內湖段44建號208.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