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1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