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辛○○
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原告壬○○
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複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被告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