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愛德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合計54757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