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4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被告並應攜帶戶籍謄本等證件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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