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誠正 、 李美凌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即被告劉誠正積欠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票據或其他足以證明債務存在之文件影本。
二、被告劉誠正申貸系爭金錢債務,有違反誠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安全之具體情事。
三、應舉證釋明被告夫妻間之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之證明(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範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