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參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晟令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900元,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