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陳齊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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