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陳齊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