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事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林紘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