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桃園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本院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國簡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文件,並提出繕本一件。
應補正之事項:
上訴理由狀(應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以及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