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8┌──────────────────────────────────────────────────┐│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壹│壹仟││├─┼───────────────┼──────────────┼────┼───┼────┼───┤│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叁佰玖拾││││││││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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