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全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袁明煥 代理人 張元翰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三六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正字第三六四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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