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國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甲○○
丙○○
被 告 桃園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