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國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甲○○
        丙○○
  被   告 桃園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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