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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