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被告霈樺實業
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南勢巷一之十九號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七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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