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45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4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45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承受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業務)代表人乙○○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7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93年度判字第1721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鄭小康法官梁松雄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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