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倪語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慧江空白凱基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35,180元111年2月25日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