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6號原告 張灝薰 法定代理人 許美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明興實業有限公司、 徐麗林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喪葬費及職災死亡補償新台幣(下同)113萬6,250元、精神慰撫金80萬元,共計193萬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5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