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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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復瑕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修復瑕疵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修繕買賣標的之瑕疵,原告所受利益應以瑕疵之修繕費用認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