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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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親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春霞 代理人 蔡協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2月12日屆滿(107年2月1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女都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6年8月5日│11,550元│UA九一五六六0│親親││1││行│││七│貿易││││││││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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