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陳瑞泰
陳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代位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登記於被告陳桂慧名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巷○號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終止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關係後,被告陳桂慧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陳瑞泰,依上開說明,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確認暨代位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萬8,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為4萬4,770元(計算式:148,000元/坪÷
3.30579=44,77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院原告提供之成交網路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桃園市○○區○○○街○○巷○號交易價格為351萬7,131元【計算式:78.5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6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0.56平方公尺=
78.56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44,770元/平方公尺=3,517,
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區○○段○○○號,被告陳桂慧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7,該權利範圍之價值為85萬417元(計算式:面積2,644.33平方公尺×48,000元/平方公尺×10000分之67=850,417,元以下四捨五入)。雖原告訴之聲明未記載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然若原告勝訴,系爭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將一併移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6萬7,548元(計算式:85,417+3,517,131=4,367,5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263元,扣除已繳之5,290元,尚應補繳3萬8,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裁定與正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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