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7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怡貞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