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劉承泰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6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下午1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另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