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顯水 送達代收人鍾儷華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零壹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