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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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智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智揚被訴共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共同傷害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阮智揚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阮智揚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阮智揚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共同犯傷害部分,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陳計綸、 陳峻瑋 、 林宥成 、 劉子安 、 蔡祐禕 、 劉少懷 、 蘇建裕 、 毛思捷 、 胡脩斌 、莊仁志、 李秉宸 、 顏瑋函 、 蔡雅雯 、 陳冠志 、 謝學承 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同案被告謝學承共同犯傷害部分,均已由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鍾俊傑、張伯瑋、 葉柏良 3人犯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 高力韋 撤回告訴,亦已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