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吳敏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裕
林漢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吳冽錦
吳宗達 吳修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0,539元(詳附表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064元,惟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148,0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一:遺產分割標的及價額┌─┬─────────┬──────┬────┬────────┬─────────┐│編│土地標示│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小數││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東縣臺東市○○段│101│全部│8,500元│858,500元│││0000-0000地號土地│││││├─┼─────────┼──────┼────┼────────┼─────────┤│2│臺東縣臺東市○○段│156│全部│12,200元│1,903,200元│││0000-0000地號土地│││││├─┼─────────┼──────┼────┼────────┼─────────┤│3│臺東縣臺東市○○段│39│全部│10,500元│409,500元│││0000-0000地號土地│││││├─┼─────────┼──────┼────┼────────┼─────────┤│4│臺東縣臺東市○○段│1,184│全部│10,500元│12,432,000元│││0000-0000地號土地│││││├─┼─────────┼──────┼────┼────────┼─────────┤│5│臺東縣臺東市○○段│2,594│全部│2,400元│6,225,600元│││0000-0000地號土地│││││├─┼─────────┼──────┼────┼────────┼─────────┤│6│臺東縣臺東市○○段│3,871│全部│8,295元│32,109,945元│││0000-0000地號土地│││││├─┼─────────┼──────┼────┼────────┼─────────┤│7│臺東縣臺東市○○段│1,509.76│全部│1,800元│2,717,568元│││0000-0000地號土地│││││├─┼─────────┼──────┼────┼────────┼─────────┤│8│臺東縣臺東市○○段│422.99│全部│1,800元│761,382元│││0000-0000地號土地│││││├─┼─────────┼──────┼────┼────────┼─────────┤│9│臺東縣臺東市○○段│5.18│全部│1,800元│9,324元│││0000-0000地號土地│││││├─┼─────────┼──────┼────┼────────┼─────────┤│10│臺東縣臺東市○○段│1,090.11│全部│1,800元│1,962,198元│││0000-0000地號土地│││││├─┼─────────┼──────┼────┼────────┼─────────┤│11│臺東縣臺東市○○段│950.99│全部│1,800元│1,711,782元│││0000-0000地號土地│││││├─┼─────────┼──────┼────┼────────┼─────────┤│12│臺東縣臺東市○○段│735.67│全部│1,800元│1,324,206元│││0000-0000地號土地│││││├─┼─────────┼──────┼────┼────────┼─────────┤│13│臺東縣臺東市○○段│832.29│全部│1,800元│1,498,122元│││0000-0000地號土地│││││├─┼─────────┼──────┼────┼────────┼─────────┤│14│臺東縣臺東市○○段│29.15│全部│1,800元│52,470元│││0000-0000地號土地│││││├─┼─────────┼──────┼────┼────────┼─────────┤│15│臺東縣臺東市○○段│0.31│全部│1,800元│558元│││0000-0000地號土地│││││├─┴─────────┴──────┴────┴────────┼─────────┤│總計│63,976,355元│└────────────────────────────────┴─────────┘附表二:遺產分割標的及價額┌──┬─────────────────┬───────┐│編號│財產名稱│價額(新臺幣)│├──┼─────────────────┼───────┤│1│臺東縣○○市○○里○○街○○○○號建物│105,800元│└──┴─────────────────┴───────┘附表三: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新臺幣)(63,976,355元+105,800元)×1/4=16,020,5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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