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 蔡玉英 訴訟代理人 蔡嘉全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 吳雅蕙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被告達樂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郭任昇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