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6,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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