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林士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吳建寰 律師被告光點光纖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陳嘉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認罪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